(2017)皖1226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余家爱、徐道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军,余家爱,徐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577号申请人: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余家爱,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徐道君(余家爱的妻子),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杨亚君与余家爱、徐道君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家爱名下有位于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第四层(房产证号为:99××93)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家爱名下有位于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第四层(房产证号为:99××93)房屋,期限为三年。并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