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1191王德付与龚士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付,龚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付,男,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龚士海,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付与被执行人龚士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