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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98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