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98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