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恒信与李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恒信,李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谢恒信,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李文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申请执行人谢恒信与被执行人李文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5)茄富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482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谢恒信以领取全部案款并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茄富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