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汤学云、刘杰兵因吴杰珍、郑尚君、陈德芬、郑国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学云,刘杰兵,吴杰珍,郑尚君,陈德芬,郑国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学云,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兵,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彪,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杰珍,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尚君,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芬,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银,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诉人汤学云、刘杰兵因与被上诉人吴杰珍、郑尚君、陈德芬、郑国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汤学云、刘杰兵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上诉费,虽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但未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学云、刘杰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祖军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