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5062李秀花与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花,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5062号原告:李秀花,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渠北社区居委会缪庄组(涟水县蚕桑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忠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秀花诉被告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限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孟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