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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泽区盛美农副产品商行、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泽区盛美农副产品商行,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丰泽区盛美农副产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井山火车西站大门口对面。经营者:吴美凤,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736192-X。法定代表人:黄等水。申请执行人丰泽区盛美农副产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丰泽区盛美农副产品商行货款3035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丰泽区盛美农副产品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闽C×××××号小汽车、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但因闽C×××××号小汽车、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尚未实际查扣,经对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