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桂冰雪、武汉市斯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冰雪,武汉市斯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桂冰雪,女,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斯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A区3层1室。法定代表人袁海峰。申请执行人桂冰雪依据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斯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桂冰雪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828027381.29元以及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受理桂冰雪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斯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服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65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已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斯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就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65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目前,该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冰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