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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兰江气体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兰江气体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兰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法定代表人:邱宏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厂长。本院在执行武汉市兰江气体有限公司与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武汉市兰江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740元及利息7,214元;2、向武汉市兰江气体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4,74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1,055元、执行费1,595元。现查明,截至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92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528.6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武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