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闫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闫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郑雅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陈辉,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牛海涛,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闫利萍,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闫利萍,尚红霞,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闫利萍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解除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闫利萍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房屋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法官:高文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长 :宋鹏 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