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于维龙,夏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68号创世纪通讯城624室。法定代表人:马兵,经理。被执行人:于维龙,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夏秀芳,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于维龙、夏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维龙拥有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5XXX号X号楼1-101、1-201房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于维龙名下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5XXX号X号楼1-101、1-201房产所有权,拍卖价款为5382160元,扣除税款,将5293685.5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