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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艺祥工艺品有限公司,陈爱红,陈荣福,许惠明,李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145P。法定代表人出晓峰,主任。被执行人: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力村33号,组织机构代码58314023-1。法定代表人陈爱红。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艺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村,组织机构代码08740526-1。法定代表人蒋协良。被执行人:陈爱红,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陈荣福,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许惠明,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李群伟,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艺祥工艺品有限公司、陈爱红、陈荣福、许惠明、李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