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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财斌、杨德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财斌,杨德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897号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084397552。法定代表人:白林金,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男,生于1976年11月30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袁财斌,男,197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被告:杨德碧,女,198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财斌、杨德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