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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孙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孙锋,袁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孙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明钢,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与被执行人孙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执78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孙锋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志敏恢复原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孙锋、袁明钢应给付本息合计934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2150元,共计9555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明纲每月偿还申请人刘志敏3000元至满95550元为止,现已给付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孟 伟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