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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曾凡政与被告陈卫家、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政,陈卫家,屠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17号之一原告:曾凡政,男委托代理人:文闻,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卫家,男被告:屠家勇,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柳叶湖七里桥泉水桥村7组。原告曾凡政与被告陈卫家、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曾凡政请求法院判决:1、陈卫家立即清偿债务共计2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屠家勇对22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对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曾凡政与被告陈卫家、屠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曾凡政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曾凡政也没有向本院提交陈卫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陈卫家现已下落不明,无法公告的方式向陈卫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曾凡政不能提供陈卫家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曾凡政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俊人民陪审员  熊淑华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