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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阙梓贤、杨明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梓贤,杨明木,杨某,杨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阙梓贤,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明木,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杨某,男,200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杨门凤,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阙梓贤与被执行人杨明木、杨门凤、杨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惠安县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3626号仲裁一案指定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