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会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会娟,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鸡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会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解其滥伐的林木不足2000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张会娟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指使张某某雇佣他人,在其个人承包的鸡东县东海镇施业区3林班19小班林地内滥伐人工林落叶松幼树2000株。案发后,张会娟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林地位置情况说明、转让协议等;证人张某某、林某某、邢某某、王某一的证言材料;鉴定人王某二当庭的陈述;张会娟的供述和辩解;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调查意见;鸡东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会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会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忠祺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媛殳书 记 员 蒋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