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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金省清与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省清,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706号申请人:金省清被申请人:刘健亮被申请人: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金省清与被申请人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省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金省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省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健亮、临沧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