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石玉等与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车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石玉,张铁强,张建成,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粟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谭石玉,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铁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号。负责人:刘宁,该车队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湖路。负责人:吴家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粟逢春,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大桥村大桥组**号。本院在执行谭石玉、张铁强、张建成与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栗逢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在其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谭石玉经济损失1000元;被执行人栗逢春赔偿申请执行人谭石玉经济损失106900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在其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铁强经济损失500元;被执行人栗逢春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铁强经济损失7600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在其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经济损失500元;被执行人栗逢春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经济损失10310元;由被执行人栗逢春、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负担本案评估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立案费1862元。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7年8月25日,对本案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栗逢春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栗逢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栗逢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