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大西、武夷山市菲尼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西,武夷山市菲尼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中圣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4号申请执行人赵大西,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市菲尼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5407681N。法定代表人肖兴寿,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夷山中圣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茶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673358562。法定代表人甘久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大西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菲尼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中圣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武夷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武劳仲案(2016)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赵大西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施工方即被执行人武夷山市菲尼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尚未作出,执行条件不成就。在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有理,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武夷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闽武劳仲案(2016)10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