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吴福海犯信用卡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72号之一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福海,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租住于徐州市云龙区建国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吴福海犯信用卡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00039号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9日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6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10月16日本院前往建国小区42-4-401室查找被执行人吴福海,督促其尽早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福海已不租住在此,无法查找到位。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福海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