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吉彬、黄光芬与付孝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彬,黄光芬,付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彬,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村。申请执行人:黄光芬,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村。被执行人:付孝阳,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宏缘乡×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刑初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吉彬、黄光芬申请执行付孝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18,281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付孝阳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孝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瑶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