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557号原告:安某,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安某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