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桑文枝与桑德海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文枝,桑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桑文枝,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桑德海,男,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桑文枝与被执行人桑德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桑德海动迁款,冻结了桑德海部分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