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俊与高冬冬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高冬冬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695号原告:马俊。被告:高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高冬冬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