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俊与高冬冬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高冬冬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695号原告:马俊。被告:高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高冬冬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