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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小英、刘淑贞与郭丽华、张松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华,张松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90号申请执行:韦小英,女,布依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刘淑贞,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郭丽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松江,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小英、刘淑贞与被执行人郭丽华、张松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韦小英、刘淑贞撤销对被执行人郭丽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二组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