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姚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628号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长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82352934D。法定代表人:杨毅敏。被告:姚清,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9271483。负责人:任明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缴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舒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郝正文书 记 员  曹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