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文佳与钟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佳,钟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04财保47号 申请人:陈文佳,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钟毅,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 申请人陈文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毅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文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的保单号为12003883900316433877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毅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文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姜 人民陪审员 朱 河 人民陪审员 石凤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黎 代理书记员 李益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