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彩琴与张国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琴,张国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24号原告:肖彩琴,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被告:张国庆,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彩琴诉被告张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彩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彩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10元,由原告肖彩琴负担。审判员 田贵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应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