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33号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28303B。法定代表人肖常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8532680P。法定代表人:邓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50923H。被申请人:黄卫华,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华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陆佰壹拾陆万伍仟捌佰叁拾陆元壹角肆分(¥6165836.14元)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3607000000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沙河工业园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厂房(面积3918.30m2,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9××)。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沙河工业园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厂房(面积3938.88m2,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9××)。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赣州分行14×××81账户的存款。四、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红旗支行28×××88账户的存款。以上财产保全价值限于人民币陆佰壹拾陆万伍仟捌佰叁拾陆元壹角肆分(¥6165836.1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琼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