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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督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XX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95号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XX,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2017)皖1702民督9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XX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10月12日(2017)皖1702民督9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