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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生银与朱庆荣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生银,朱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生银,男,1959年2月9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朱庆荣,男,1966年11月19日生,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陆生银与被执行人朱庆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朱庆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陆生银欠款30749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3074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朱庆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冻结被执行人朱庆荣无处置价值的江苏金荣砼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无处置价值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