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从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环南路与江叶路交汇处上城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744154408。法定代表人:汪单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从贵,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本院在执行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从贵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从贵未履行(2017)皖1524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从贵银行存款16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