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祁某某、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