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5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1992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醉酒后驾驶粤H×××××小型轿车,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松涛四巷7天连锁酒店前路段寻找停车位,期间与伍某驾驶的粤Y×××××小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6.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焦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焦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伍某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提取登记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岳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