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黎开天、莫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开天,莫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黎开天,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莫夏,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黎开天与被执行人莫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莫夏的银行存款及提取收入偿还了本案债务,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