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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德超、刘传庆等与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超,刘传庆,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3041号原告:郭德超,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刘传庆,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铠,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元欣。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郭德超、刘传庆诉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德超、刘传庆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德超、刘传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超、刘传庆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况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