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毕志伟与孙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志伟,孙威,武汉嘉诚兴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109号原告:毕志伟,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曹杏容,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威,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武汉嘉诚兴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统建锦绣江南四期26幢1层商7号。法定代表人:肖遥,总经理。原告毕志伟与被告孙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志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志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