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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罗雄辉与林永潮、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建设醒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雄辉,林永潮,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建设醒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285号原告:罗雄辉,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潘志斌,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潮,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建设醒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富民服装展示中心11楼032、033号。法定代表人:林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雄辉诉被告林永潮、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雄辉于2017年10月23日以其已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永潮、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雄辉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雄辉撤回对被告林永潮、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