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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小艳与被执行人曹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小艳,曹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裴小艳,女,汉族,1976年5月28日生,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曹生斌,男,汉族,1965年3月8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小艳与被执行人曹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裴小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曹生斌向申请执行人裴小艳偿还借款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曹生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生斌向申请执行人裴小艳偿还借款7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曹生斌于2017年11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裴小艳借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裴小艳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曹生斌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