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3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必胜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芙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必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芙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930号原告:上海必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被告:上海芙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必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芙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必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