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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马世动、梁永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动,梁永见,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动,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梁永见,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吴志刚,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马世动与被执行人梁永见、吴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永见赔付申请人马世动鉴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3541.7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3000元,尚需赔偿30541.76元。被执行人吴志刚赔付申请人马世动鉴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885.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永见银行存款30000元、被执行人吴志刚银行存款1600.8元,案件款申请人已全部领走,剩余款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曹金奎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