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1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与环球船务有限公司、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环球船务有限公司,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王永山,王剑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210号之二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尹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竟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球船务有限公司(UNI-WORLDSHIPPINGLIMTTED),住所地:香港。负责人:王家强。被告: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SHANCHENGSHIPPING(H.K)CO,LIMITED),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被告:王永山,男,工作单位: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王剑,男,工作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船务有限公司(UNI-WORLDSHIPPINGLIMTTED)、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SHANCHENGSHIPPING(H.K)CO,LIMITED)、王永山、王剑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环球船务有限公司(UNI-WORLDSHIPPINGLIMTTED)、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SHANCHENGSHIPPING(H.K)CO,LIMITED)王永山、王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环球船务有限公司(UNI-WORLDSHIPPINGLIMTTED)、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SHANCHENGSHIPPING(H.K)CO,LIMITED)、王永山、王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环球船务有限公司(UNI-WORLDSHIPPINGLIMTTED)、山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SHANCHENGSHIPPING(H.K)CO,LIMITED)、王永山、王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29元,减半收取计13164.5元,由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锋审判员 马卫东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