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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86号 罪犯张兴,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判决,改判被告人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兴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兴提请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6次,余分70分。生效判决认定,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意向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属从严掌握减刑罪犯,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喜华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