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淑春与被告丁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春,丁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892号原告:彭淑春,女。被告:丁水华,女。原告彭淑春与被告丁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彭淑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淑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