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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淑春与被告丁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春,丁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892号原告:彭淑春,女。被告:丁水华,女。原告彭淑春与被告丁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彭淑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淑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