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菲菲与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菲菲,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11执53号申请执行人:于菲菲,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安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菲菲与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自动履行执行案款1686元(执行费50元)。对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4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旭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