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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2013号申请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何定宪。被执行人四川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汶川县。法定代表人陈金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受理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054925.93元。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家镇××段××单元××层××、××单元××层××套房产【××0304377】。前述房产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目前尚在审理之中。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查封财产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054925.93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