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守仁与张树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仁,张树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1368号原告:郭守仁,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张树江,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郭守仁与被告张树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守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守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树江立即给付欠款18,500元;2.诉讼费由张树江负担。事实和理由:郭守仁是养羊的,张树江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初分期在郭守仁处赊购19只肥羊,欠款16,000元。另外,张树江于2016年末从郭守仁处借款2500元,并于2017年1月1日为郭守仁出具借据,约定于2017年7月2日还款1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还款8500元。欠款到期后,张树江拒不给付欠款,故郭守仁诉至法院。张树江未答辩。郭守仁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借据一份,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树江在郭守仁处购买肥羊,并向其借款,共计欠郭守仁18,500元。张树江于2017年1月1日为郭守仁出具18,500元的借据,并承诺于2017年7月2日还款10,000元,2017年7月30日还款8500元,双方在借据上签字。欠款到期后,张树江未按约定给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树江应当按照借据约定偿还欠款,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郭守仁要求张树江给付欠款1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郭守仁欠款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郭守仁已预付),由张树江负担,张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给付郭守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