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国新与马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国新,马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0-1号申请人:贺国新,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马丽华,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贺国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丽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贺国新以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72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贺国新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72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