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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光杰、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杰,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杰,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工业园(十里)。法定代表人:郭乐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分理处账户90×××63上的存款346538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浩 更多数据: